买方违约的处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85页(486字)
在货物销售合同中,买方违约最常见的形式,是不支付或不如期支付货款或不按合同的规定收取货物或接受代表货物的单据。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视买方违约之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按照公约第62条规定,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与此相抵触的措施,如宣告合同无效,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或开立信用证,收取货物或派船接货,或接受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照公约第64条规定,在买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时,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一般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内,支付货款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采取上述任何一项措施,都有不影响他对所受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要求损害赔偿是卖方在买方违反合同时采取的一种主要的补救措施。他既可以单独行使这一权利,也可以与上述任何一种补救方法结合起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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