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页(455字)

二审裁判的一种,即上诉审法院对上诉人缺乏正当理由和合法根据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则应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在我国,驳回上诉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是用判决而不是用裁定,其理由是:裁定一般是用以解决程序问题的,而驳回上诉并不解决程序问题。众所周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起诉,是因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法院的一审判决就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这种确定,即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之争,这种争执并未得到最终解决。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即是继续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权利义务的争执。如果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则上诉审法院应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原判决是确定实体问题的,肯定其实体内容的法律文书当然应采用判决而不是裁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