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页(375字)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核实,鉴别其真伪,从而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查对证据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一方面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活动,另一方面也是其他人的一项诉讼活动。这一活动是建立在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这里的证据不仅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且还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运用综合分析判断和逻辑推理等方法,通过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以及对证人进行询问等手段,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使认识由感性上升到理性,以确认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可以用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查对证据是审判人员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石,只有经查对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据此作出正确的裁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