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页(404字)

司法、公安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某种诉讼活动。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法定期间内从事诉讼活动和行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期间期满以后就不能再进行该项诉讼活动。耽误期间,按照耽误的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司法机关的耽误和诉讼参与人的耽误;按照耽误的理由划分,可以分为有正当理由的耽误和无正当理由的耽误。诉讼期间原则上应由法律规定。过了期限,一般不能再进行某种诉讼行为。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裁定,也可以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期满后继续进行某种诉讼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第80条)。这一条规定使有正当的理由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耽误期间的当事人有申请恢复期间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即可引起诉讼期间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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