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5页(329字)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经破产清偿程序,其对破产人所拥有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破产人仍然对此负有清偿的义务,即破产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得到免除。非破产免责主义作为一项原则在法律中予以规定,以德国的破产法最为典型,该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受到清偿的债权人,可就其债权对破产人无限制地主张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列入破产债权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就该部分债权对破产人新发现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他日资力得以恢复,仍然负有对未清偿的债务予以全部清偿的义务。目前,在法律中确定非破产免责主义的国家已经很少了,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均采用破产免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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