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0页(702字)

瑞士的一个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它于1911年成立,下属于苏黎世商会。主要受理瑞士境内的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及涉外商事案件,同时也受理其他国家的当事人提交的国际商事案件。该仲裁院进行仲裁的依据是1977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当事人提请仲裁应依照仲裁协议,如无有效的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请求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并声明将遵守调解与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主席或独任仲裁员由商会会长从商会理事会人员或其他适当人选中指定,如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有约定的,可由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审查仲裁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协助组织仲裁庭、收取保证金、收受及送达有关文件等具体事务是由商会秘书处负责的。仲裁庭进行仲裁,依照该调解与仲裁规则进行,进行裁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照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或依当事人的授权按公平原则作出;在当事人未作选择的情况下则依据瑞士国际私法规则规定的实体法或与当事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确定的实体法作出终局性裁决。在正式裁决作出前,仲裁庭或仲裁员应同当事人讨论其审议结果,以便双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以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不成协议,应在双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评议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目前,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不断加强,作为永久性中立国——瑞士的常设仲裁机构,苏黎世商会仲裁院越来越为众多的国家和当事人作为解决相互间争议的选择目标,因而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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