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2页(393字)

拘禁被囚者的身体和实施刑讯所使用的工具。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囚者逃跑、行凶或进行其他反抗活动,有时用器械束缚其身体。这些束缚人身体的器械被称为狱具。狱具与实施刑讯的工具合称为刑具。中国古代的狱具主要有桎梏(木制的束缚人手脚的工具)、锁(即锒铛或镣,一种用铁环钩连而成的长索,系在人的脚上或颈脖上)、枷(又称校,加在人颈项上的木制器械)。狱具主要根据被囚者犯罪的轻重程度而决定其使用,或同时使用几种狱具,或只使用其中一种,或不戴狱具而“散禁”。对官僚贵族等有特权身份的人以及老少、废残、孕妇等宽容处理,不戴狱具,称为“颂系”。现代刑事诉讼中,通常使用的狱具是手拷。刑讯制度贯穿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全部历史。历代法定的刑讯工具,最通行的是杖,清朝时通常用竹板,强奸人命案件,男子许用夹棍,女子许用拶指。刑讯现已为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