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99页(2195字)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

决定的特点 与判决和裁定相比,决定具有如下特点:①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既不同于判决所解决的实体问题,也不同于裁定所解决的程序问题,而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②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正常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③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决定的效力 决定是人民法院为迅速解决诉讼上或者涉及诉讼问题的司法行为,这种行为一经作出,当即发生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立即付诸执行。对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的有关外部关系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因当事人申请复议而停止决定的执行和影响决定的效力。决定发生效力后,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只能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也不能通过上诉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决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某些特殊事项行使处分权的方式,具有司法行政权力的性质,凡未列入判决、裁定解决的问题,必要时就可以采用决定的方式解决。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依所申请回避的对象不同,由不同的组织或者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即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②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记入笔录即可;处罚款、拘留的,经院长批准,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合议庭作出决定,移送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③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还有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④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合议庭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院长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开始再审的裁定。⑤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经评议后,合议庭应报告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应遵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判决,向当事人宣告、送达。⑥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进行审查,认为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此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决定。

决定的形式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分为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两种形式。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人作出的罚款和拘留决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罚款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决定书的形式。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实践中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人作出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或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内部关系的决定,实践中通常仅制作笔录、记录在案。

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①首部。首部应依次写明如下事项: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决定书的种类,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准予回避(或不准予回避)决定书”等;案号;当事人的称谓和自然状况,申请回避的人称“申请人”,被拘留的人称“被拘留人”,被罚款的人称“被罚款人”,并写明其姓名等自然状况。②正文。正文应写明如下事项:案由;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决定的具体内容。制作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叙述必须真实、准确;事实、理由要写得简要明了;主文的表述要明确具体,给予罚款的,除写明数额外,还须写明交付的具体期限;给予拘留处罚的,要在决定的期限后,具体写明拘留的起止日期。人民法院的处罚决定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③尾部。尾部应写明以下事项:告知决定的效力及救济途径,如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处罚决定书应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决定书要署名,是否准许回避的决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署人民法院的名称;由院长或者审判长决定的,分别由院长或审判长署名。罚款和拘留,都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因此,应由人民法院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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