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0页(777字)

①书面原则的对称。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形式。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诉讼材料和进行辩论,必须采用言词形式,以口头辩论进行审理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裁判。实行言词原则,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使诉讼迅速进行。但是,实行言词原则,对保存和运用诉讼材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原则上都采用言词原则。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诉讼应在法院进行口头辩论。但同时规定,有的诉讼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起诉、控诉、上告、再审等,必须用书面提起。在我国,除了简易程序可以口头提起诉讼外,其他程序须用诉状提起。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采用言词审理方式,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言词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内。

②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又称为言词审理原则,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其基本含义是,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应当以言词陈述和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该原则有两方面的要求:①参与法庭审判的诉讼各方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实施诉讼行为,所有未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实施的诉讼行为,均视为未曾发生或者不具有法律效力。②在法庭上提出和调查证据均应以口头方式进行,任何未在法庭上通过口头陈述和口头辩论的证据和事实均不能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官、陪审员在法庭上直接听取控辩双方以口头方式所作的陈述和辩论,听取证人、鉴定人、被告人等以口头方式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使其裁判结论直接形成于法庭审判过程之中,从而切断检察官的卷宗笔录与法官、陪审员裁判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由于言词原则与直接原则均强调减少裁判者与案件原始事实之间的隔阂和中介物,使其接触和审查距离原始事实最近的证据,因此它们往往被统称为“直接的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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