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8页(1446字)

又称癔症或歇斯底里。由情绪矛盾引起的一种轻度心理功能障碍。多发于青壮年女性,急性或亚急性发病,症状以感觉和运动功能障碍或轻度的意识障碍为主,可出现多种常见疾病表现,但经仔细查体并无器质性病变基础。患者对自己的躯体功能障碍漠然处之,在意识范围缩小的同时,可伴有原始的情感反应。患者的症状有尽情夸张表现的倾向,并且易受自身体验或周围人的暗示而变化。但患者本人在发病时并不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精神状态。其精神症状的实质是潜意识中的某些愿望不自觉的外露。癔病病人的病前人格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特征,即癔病型人格,如为人处事以我为中心;情感反应丰富、多变、易感情用事和趋向极端;暗示性高;富于幻想;行为夸张,富有表演色彩等。癔病呈发作性病程,持续时间短暂,可自行缓解,预后良好,但常反复发作。根据癔病发作时的症状表现,将癔病分为以下若干类型:

癔病性情感暴发 紧随情绪矛盾,即刻出现突然倒地、哭闹、喊叫、四肢抖动等心理活动障碍,但患者自我保护良好。

癔病性意识障碍 为癔病发作时最常见的异常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朦胧状态、神游症、梦游症、假死、木僵和双重人格等。但无器质性病变基础,持续时间短暂,不治自愈。患者在此状态下可有冲动、伤人、扰乱治安等危害行为,极个别人可实施杀人行为。

癔病性智能障碍 癔病发作以突然的智能活动障碍为特征性症状,甚至连最一般的生活能力也出现障碍。但与此同时,病人却可以从事一些高智商的活动。

癔病性精神错乱 在较强烈的情绪矛盾背景下,出现较为严重的意识障碍、幻觉、妄想等类精神病性症状,是癔病发作的最严重类型。患者在此状态下,自知力缺损,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完整地辨认或控制,可实施冲动、伤人、杀人以及自伤行为。这种状态持续时间短暂,预后良好。

转换型癔病 以躯体功能障碍为主要症状的一种癔病发作类型。如躯体麻木、感觉缺失、肢体瘫痪、失明、失音、失聪、咽喉或腹中不适感、假死等。但经过详细的检查,无相应的器质性病变。这种心理障碍持续时间相对较长,躯体的软组织可因此而出现废用性萎缩,经过适当治疗可痊愈。

癔病性附体综合征 多发于文化落后地区或某种特定亚文化圈内。患者多为迷信思想严重,缺乏文化知识并人格缺陷的农村妇女。当遇有某些情绪矛盾后,即可出现口中说唱“鬼神附体”内容的言语,用“鬼神”的“声音”、“语气”提出某些平常不能提出的要求。当其要求被同意后,其附体的“鬼神”可自行消迹,精神活动完全恢复正常,但时有复发。

除上述常见的癔病发作类型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常见的类型。由于癔病系轻度心理功能障碍,多数病人自知力完好,涉及重大法律事务的案件较少。一般多为家庭纠纷、民事赔偿以及一般治安案件。极少数癔病性精神错乱状态、朦胧状态的病人,因意识障碍而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故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应视具体情况认定限制其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转换型癔病、假死等癔病发作,在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均不属“重伤”或“轻伤”范畴。在其他民事案件中,癔病一般不能作为影响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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