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3页(373字)
国家各机关的职权范围。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确定主管,有利于划清各机关的职能,以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上述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作如下划分:①公安机关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监督和考察任务。②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③监狱负责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侦查。④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的侦查。⑤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提起公诉。⑥人民法院负责一切公诉案件的审判、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审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