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8页(327字)

对有特殊性的案件由法定的专门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及审判的管辖制度。设置专属管辖制度,有利于某些涉及专门性、技术性或国家秘密的案件得到准确及时的处理。专属管辖有立案侦查的专属管辖和审判的专属管辖,审判的专属管辖也即是专门管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的专属管辖有以下几类: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②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③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负责。审判的专属管辖有以下两类:①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②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火车和交通设施,在火车上实施的犯罪等的刑事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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