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品种选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3页(186字)

中国2000年种子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第14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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