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半岛地区振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页(204字)

日本1986年6月14日颁布《振兴半岛法》,本法律截至1995年3月31日失效。共12条。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受到三面环海、多山、水资源缺乏等国土资源和利用方面的制约,有关产业基础及生活环境的整备与其他地区相比处于低水平的半岛地区,实施广泛的综合的对策,因而采取必要的特别措施,振兴这些地区,而且改善这一地区的居民生活,使国土范围内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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