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种子认证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1页(332字)

泰国1975年颁布《种子法》,对种子认证制度作出以下规定:(1)将种子分为“控制种子”和“非控制种子”两种。对“控制种子”,《种子法》规定实行强制认证,对“非控制种子”,企业可以自行检验。(2)国家认证的程序和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法律授权的机构制定。(3)按照不同的作物品种制定不同的认证标准。如杂交玉米种子认证标准包括三部分:一是大田检验标准;二是特殊标准;三是种子质量标准。《种子法》规定,泰国农业合作部的农业局及其所属的大田作物研究所和水稻研究所共同负责种子认证工作。其中,农业局负责受理认证申请和发放证书。大田作物研究所负责大田作物的大田监督检验和实验检验。水稻研究所负责水稻种子的大田检验和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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