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玉米种子品种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9页(313字)

法国玉米技术规程规定,育种技术常务委员会应在玉米专业组会议上讨论国家农业研究所提出的品种试验报告,并把具备以下两个标准之一的玉米杂交品种名单上报农业部,经批准后始能登记。这两个标准是:(1)在早熟性相同的条件下,新品种的生产能力显着高于已登记的对照品种,而在抗寒、抗倒和抗病虫等性状方面则必须与对照品种相同。(2)在早熟性相同的条件下,新品种的生产能力与已登记的对照品种相同,但在其他性状方面必须优越于对照品种。根据《种子法》规定,一个新玉米杂交品种登记有效期限为10年,但每5年更新一次。同时,通过与新品种的比较试验,或者取得育种者的同意,可从品种登记册上更换或淘汰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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