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品种保护终止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9页(207字)
根据日本种苗法规定:(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效期为15年(树木和藤本植物为18年)。(2)农林水产省大臣应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保护:保护植物品种的特性与注册时的植物不同;虽然对该人的品种授予了品种保护权,但未能每年支付注册费。(3)大臣也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保护:申请不符合保护的要求;当持有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大臣要求提供保护品种的材料,以审查品种是否保持其特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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