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审批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7页(267字)
法国1968年3月27日《关于省农业结构委员会的法令》规定,省农业结构委员会负责审批农业合作社。委员会包括:省长、省农业局长、省农会主席或其代表、地区农业信贷银行董事长或其代表、农业经营者工会省联合会主席、省青年农民中心主席或其代表,农业合作社代表、技术人员、职员或工人代表。(2)委员会由省长主持,只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时,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才有效。(3)非指派的委员任期3年。(4)公职国务部长、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内务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和农业部长,各自负责本法令有关条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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