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利受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8页(224字)

国务院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1)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2)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3)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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