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合作社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0页(180字)

台湾1950年《合作社法》第1章通则中规定,合作社的业务包括以下一种或数种:(1)置办社员生产上公共或个人需要的设备,或社员生产品的联合推销。(2)为社员消费便利,置办生产品与制造品,以供社员的需要。(3)向社员贷放生产上必要的资金,收受社员存款。(4)办理社员各种保险。还规定,合作社的业务应在名称上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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