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批发市场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8页(196字)
台湾1982年《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2章中规定:(1)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以每县市乡镇分类各设一所为原则。(2)设立市场应填具申请,办理审批手续。(3)市场应由当地政府或经营单位建筑,其使用费最高不得超过管理费收入20%。(4)市场建筑应具备本办法规定要求。(5)市场核准设立后应在3个月内开始交易。因故停业或休业均应按规定报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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