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全国森林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4页(347字)
日本《森林法》第4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依政令规定,根据林业基本法第10条第一项的基本计划及长期的预测,并且考虑保安施设的整备状况后,必须对全国的森林,在每5年制定出以15年为一期的全国森林计划。在全国森林计划中,考虑地势及其他的条件后,主要是按照在流域别划分全国的区域而规定的每一区域,通过明确下列事项,并得其规定:(1)关于森林整备的目标及其他森林整备的基本事项;(2)关于采伐森林中的树木竹子的事项;(3)关于造林的事项;(4)关于林道的开设及其他林产品搬出的事项;(5)关于森林土地保全的事项;(6)关于保安设施的事项;(7)其他必要的事项。全国森林计划,必须正确地考虑拥有良好的自然环境的保全和形成及其他森林的公益性机能的维持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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