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建筑协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8页(220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17条规定:(1)如果河川管理设施及非河川管理设施或建筑物兼有双重作用时,则河川管理者和“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者可协商确定另外的管理方法,以便能够对这些河川管理设施及“其他建筑物”进行施工、维护或运行。(2)河川管理者在按照第(1)项规定进行协商的基础上,如果由“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者来行使对河川管理设施的施工、维护或运行时,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将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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