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二级河川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7页(623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5条规定:(1)本法中的“二级河川”是指第4条第(1)项未作规定而由都道府县知事确定的、与公众利益有重大关系的水系中的河川。(2)都道府县知事根据第(1)项的规定确定的“二级河川”如果与其他都道府的境界相邻接时,必须与这些都道府县的知事进行磋商。(3)都道府县知事在根据第(1)项规定确定“二级河川”时必须按照建设省令的规定,将每个水系、河川名称及区间予以通报。(4)都道府县知事根据第(1)项规定确定“二级河川”时必须事先听取有关町村长的意见。(5)根据第(4)项的规定,有关的市町村长在陈述意见之前必须经过这些市町村议会的表决。(6)针对“二级河川”规定所做的变更及废止手续必须同第(1)项规定之河川的确定程序一样。(7)若“二级河川”与第4条第(1)项确定的“一级河川”相同时,则本条第(1)项确定的“二级河川”失效。第10条规定,二级河川的管理由该河川所在的都道府县的都道府县知事行使。第11条规定:(1)对位于两个以上都府县边界的二级河川,可由有关的都府县知事进行协商规定另外的管理方法。(2)在根据第(1)项签订协议后,有关的都府县知事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将该协议的内容予以通报。(3)根据第(2)项签订的协议,当一个都府县知事参与对其他都府县区域内存在的边界河川的管理时,则按建设省令的规定,该都府县的知事将代替其他都府县知事行使其对边界河川的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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