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森林采伐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6页(254字)

蒙古《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证签发管理办法:(1)森林采伐证只能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法发给国家机关、合作社、社会团体和公民。(2)在授权采伐的采伐许可证中,应当注明伐区面积、伐区地点、采伐树种、采伐量、伐木和运材期限。(3)为生产和建设目的使用雪松和松树,只能由部长会议批准。(4)采伐木材者必须随身携带采伐证。蒙古《森林法实施细则》对采伐证签发、禁止转让、执行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采伐证过期时,木材采伐单位应向林业部门交纳金额为育林费1.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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