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兽饲养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4页(306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22条规定:(1)欲人工饲养培育农林水产部令规定之鸟兽者,须获得市长、郡守的许可。只是另据其他法令之公园、旅游区、动物园或博物馆等欲人工饲养鸟兽时,应事先向市长、郡守申报。(2)人工饲养鸟兽的饲育设施标准、运输及其他必要事项,由农林水产部令规定之。(3)对于得到第1项规定之许可或进行申报者,市长、郡守可以按总统令规定下达必要的监督令。(4)根据第1项规定获得许可或申报后进行鸟兽人工饲育者欲转让其鸟兽时,应按农林水产部令规定向市长、郡守申报。(5)根据第1项规定获得人工饲育许可者违反本法或本法规定命令时,市长、郡守可以取消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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