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殊鸟类贸易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2页(275字)
日本《特殊鸟类转让法》第4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出口特殊鸟类及他们的蛋,但环境厅长官认为,此类出口是特殊需要和不可避免的,如为了在科学研究、饲养、繁衍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且符合总理府令规定的各项条件,则不在此限。(2)除非某人持有出口国政府有关机关所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并附有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所颁发的;证明该鸟类或蛋的捕获或采集是合法的证明书,否则任何人不得进口特殊鸟类及其蛋。但,若出口国没有为特殊鸟类及其蛋的出口颁发许可证和为这些鸟类及其蛋的捕获、采集的合法性颁发证明书的政府机关,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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