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浙江省森林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4页(190字)

1929年,浙江省政府公布《森林管理暂行规则》。规则由总则、登记、采运、保护、林警、奖励、罚则和附则等8章41条组成。该法规定,由省、市、县、区、村、里及地方公共机关、团体在其所有或承领、租种地营造的属于私有林;凡非经营造而天然长成的森林,其土地不为私人所有者,其森林属于市、县有;其土地关系是与县或两县以上的,其森林属于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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