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林业经营奖励办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8页(791字)
1989年11月17日,台湾行政当局农业委员会修正、公布《台湾奖励经营林业办法》。本办法根据森林法第47条关于经营林业可奖励情形的规定制定。共15条,主要规定:(1)凡造林或经营林业累计面积,私人达50公顷,团体300公顷以上,其林龄均在4年以上,或达到森林法有关规定情形,其年产量副产物在1万公斤以上或用材在1万立方公尺以上的,或私人其苗圃面积在2万平方公尺以上及培养苗木在50万株以上,团体其苗圃面积在12万平方公尺以上及培养苗木在3百万株以上,且一年内已供造林栽植使用的可由台湾当局主管机关给予奖励;(2)凡造林或经营林业累计面积,私人达40公顷,团体250公顷以上,其林龄均在4年以上,或符合森林有关规定情形,其年产量副产物在8000公斤以上或用材在8000立方公尺以上的,或私人其苗圃面积在1.6万平方公尺以上及培养苗木在40万株以上,团体其苗圃面积在9.6万平方公尺以上及培养苗木在240万株以上,且一年内已供造林栽植使用的,由省(市)主管机关给予奖励。(3)凡造林或经营林业累计面积,私人达30公顷,团体200公顷以上,其林龄均在4年以上,或符合森林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其年产量副产物在6000公斤以上或用材在6000立方米以上的,或私人其苗圃面积在1.2万平方公尺以上及培养苗在30万株以上,团体其苗圃面积在7.2万平方公尺以上及培养苗木在180万株以上,且一年内已供造林栽树使用的,由县(市)主管机关给予奖励。(4)按本办法受奖的,同一级以一次为限,特殊情形再予奖励的,可进一级给奖,如确有突出贡献,私人每人可再发给特别奖励新台币20万元,受奖人有2人以上时,可提高为新台币30万元,由受奖代表具领后均分,其名额每年以8名以下为限。(5)按森林法规定发给特别顾问所需经费,由台湾当局主管机关按年度需要编列预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