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租地造林分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5页(237字)

台湾《国有林事业区出租造林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租地造林除林道、木路为林务局所有外,其林产物分收率规定如下:(1)林木以立木材积分收,林务局为20%,租地造林人80%。(2)竹林以株数按其种类、长度及径级别计划分收,林务局为10%,租地造林人为90%。(3)竹笋按重量计算分收,林务局为10%,租地造林人为90%。(4)果树按林木分收率办理。(5)果子按查定之每株平均生产量分收,林务局为20%,租地造林人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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