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巴贝斯虫病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7页(381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8.1条规定:当被认为牛巴贝斯虫病感染国家进口牛时,无牛巴贝斯虫病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牛巴贝斯虫病临床症状;并且(2)自出生起,一直饲养在两年前已证实无牛巴贝斯虫病的某国家某一区域内;或者(3)装运之日无牛巴贝欺虫病临床症状;并且(4)装运前30天内作过牛巴贝斯虫病诊断试验,结果为阴性;并且(5)使用有效药物进行过治疗,如应用咪啉碳苯胺,一次性注射剂量为2mg/kg,或双脒苯脲10mg/kg并且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必须(6)在装运前使用杀螨剂作过处理,确保彻底清除蜱螨。第3.2.8.2条规定,当从被认为牛巴贝斯虫病感染国家进口牛时,牛巴贝斯虫病感染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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