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牧业检查职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4页(464字)
墨西哥《动植物保护法》第135条规定,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持有农牧部签发的检查证书,检查证书必须注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还可注明检查的单位,或指示检查人员监督某一地区执行本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第140条规定,所有农牧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可随时检查他所遇到的动物、植物、动植物产品、副产品、原料和使用器械的卫生情况。第141条规定,检查人员在工作时要认真负责,检查完毕要提交一分检查报告。第142条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向有关当局提交检查报告,以便查证违法行动是否属实。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一切方式提供情报,以便制定有力措施。第143条规定,农牧部把通过的检查报告用双号信寄交或用专人送交违法者传阅,15天之内违法者出庭,以充足的证据进行自我辩护。第144条规定,一旦接到违法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15天内把最后结果写成书面材料,当面或用挂号信传给有关人士。第145条规定,如果在指定时间内违法者没有出庭,可在缺席情况下判定最后结果,当面或用双挂号信送给有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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