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团法人畜牧业技术协会资产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1页(312字)

日本《社团法人畜牧技术协会章程》第35条规定,协会的资产由下列各项构成:(1)投入资金;(2)会费及赞助会费;(3)捐赠资金与物品;(4)工作性收入;(5)资产性收入;(6)资助金等;(7)其他收入。协会资产分为基本财产和普通财产两类。基本财产由以下几项构成:(1)作为基本财产而出资、捐赠的财产;(2)理事会审议决定编入基本财产的财产。基本财产不能处理或作为担保。但是为了完成协会的工作而迫不得已时,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且得到农林水产省大臣的认可,可以处理其全部或一部分,也可以作担保。第36条规定,协会的资产由会长管理,具体方法是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由会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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