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饲料质量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4页(412字)

韩国1984年《饲料管理法》规定:(1)为了饲料的质量管理,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须备有农水产部令规定的人员与设施,并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检查其制造或进口之饲料的质量。这种情况下,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可与其他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共同备有检查所需之人员和设施。(2)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可委托农水产部长官所认定者进行第1项规定的质量检查。(3)当农水产部长官道知事为了饲料的质量管理而认为必要时,或从饲料需要者处得到饲料检查之委托时,可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让有关公务员检查制造业者、进口业者或贩卖业者所制造、进口或贩卖的饲料,或收取检查所需之最小量的试料,委托其所属机关或农水产部长官所指定的机关进行检定。(4)依据第3项之规定的饲料检定机关的指定条件、指定的取消、饲料的检定方法及其他所需事项由农水产部令规定。本法还规定,违反第3项规定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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