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饲料质量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5页(299字)
韩国1984年《饲料管理法》规定:(1)当本法的施行所需要时,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可令制造业者、进口业者、贩卖业者、饲料调节团体或饲料检定机关报告其业务,或让所属公务员出入该制造业者等的事务所、事业场、工场或仓库、检查账簿、文件、饲料、设施及其他物件。(2)当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根据第1项规定之检查的结果而认为饲料的供求调节及质量管理所需要时,可令制造业者、进口业者、贩卖业者、饲料调节团体或饲料检定机关改善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本法还规定,违反第1项规定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第2项规定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金。
上一篇:韩国饲料业课征金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