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18年合作社信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0页(346字)

美国1918年颁布《战时金融公司法》第24条中规定:任何时候只要本公司的董事会认为公众利益需要,公司应给予权力根据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条件向任何美国国内银行、银行家,或信托公司,或生产者合作协会提供预支款项,它们可能为农业提供垫付款、贴现或再贴现票据、支票、汇票或其他形式的流通票据。这种预支款项可以是以期票,或其他证券形式提供的。这些预付款项将得以证书、担保、抵押或其他形式给予完全的和适当的保证。它们的期限不超过1年,公司可以随时以延期和新义务代替,或以其他形式延长偿还期,但是任何一笔预支款从预付开始到最后偿还时为止不得超过3年。提供给任何银行、银行家、信托公司或合作协会的预支款总额不得超过他们为这类目的提供的和尚未收回的预付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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