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饲料业课征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4页(416字)

韩国1984年《饲料管理法》规定,当制造业者或贩卖业者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可予以必要的警告,或规定6个月以内的期限,令其全部或部分地停止营业,或课以1000万以下的课征金:(1)违反规定的贩卖方法、贩卖价格,或违反之规定时;(2)违反规定,未进行转让、赁贷、停止营业之申报,或未进行停业后重新开始营业之申报时;(3)制造和贩卖与依据规定而注册的饲料成分不同的饲料时;(4)违反规定,制造有害饲料,或用作其他饲料之原料时;(5)违反规定,未进行饲料的质量检查,或拒绝、妨碍和逃避检查时;(6)违反规定,不进行报告,或进行虚假报告时;或拒绝、妨碍、逃避检查时。课征金由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征收;各违法行为课征金的赋课基准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关于其征收及滞纳处分,准用国税征收法之规定。本法还规定,违反第1项规定者,处以1年以下的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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