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病原进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2页(272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6.7条规定:(1)只在有关当局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条件下才允许进口动物病原、病料或病原携带微生物。进口许可证试验应包含病原引起危险的条件,航空运输条件,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有关危险性物品包装和运输标准。2、3、或4类病原的进口许可证只能授予能够按规定处理特种病原的持证实验室。(2)要从别国申请进口病料时,当局考虑病料的性质,获取病料的动物,该动物对各种疾病的易感性,及原产国家的疾病状况,最好要求病料在进口前已先作处理,以减少引进病原的意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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