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传染病防疫人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2页(268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均应设置家畜防疫人员。输出入动物检验机关,均应设置检疫人员。各级主管机关认为防疫或检疫有紧急处置必要时,得调派辖内其他地区之家畜防疫或检疫人员,办理紧急防治。第8条规定,为预防家畜传染病之发生及蔓延,家畜防疫人员得进入家畜市场、家畜比赛会场、牧场、畜舍、屠宰场、化制场、仓库、运输车船,动物检疫人员得进入港口、仓库、车船、飞机等处所,施行检疫或查询关系人,并得采取动物血液、排泄物、尸体或其他有关检验材料,家畜所有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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