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书提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3页(545字)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规定,建设者完成评价书的制作后,应根据下列各项评价书的划分,立即将评价书提交该各项规定者:(1)有关符合第2条第2款第2项第1目的对象项目的评价书,应提交有关许可审批者;(2)有关符合第2条第2款第2项第1目的对象项目的评价书,应提交有关特定申请受理者;(3)有关符合第2条第2款第2项第2目的对象项目的评价书,应提交交付评价书决定权者;(4)有关符合第2条第2款第2项第3目的对象项目的评价书,应提交法人监督者;(5)有关符合第2条第2款第2项第4目的对象项目的评价书,应提交第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者;(6)有关符合第2条第2款第2项第5目的对象项目的评价书,;应提交第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者。前款各项规定者(环境厅长官除外)为下列各项规定者时,其收到提交的评价书后,应立即采取有关各项规定的措施:(1)内阁总理大臣、各省大臣和担任委员会、厅长官的国务大臣,应向环境厅长官提交有关评价书的副本,并征求其意见;(2)委员会或厅长(国务大臣除外)、国家行政机关的地方分部、分局长官,其委员会、厅或设有地方分部、分局的府、省、委员会或厅长官应通过内阁总理大臣等,向环境厅长官提交该评价书的副本,并征求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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