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肉类理事会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1页(561字)
《东京回合协议》附件《牛肉协议》第4条国际肉类理事会的职责和本协议参加国之间的合作中规定:(1)理事会应举行会议,以便:①根据本协议秘书处草拟的对当前状况及可能发展所作的解释性分析以及根据第3条规定所按提供的文件(包括有关国内政策和贸易政策实施及秘书处已有的任何其他资料),来评估世界供求情况及其前景;②对本协议的作用,进行通盘检查;③为对影响国际牛肉贸易的一切事项进行定期磋商提供机会。(2)对本条第1款①所述的世界供求状况进行评估之后,或在对第3条第3款所述的所有有关资料进行审议之后,如果理事会发现国际肉类市场上出现严重不平衡的迹象,或严重不平衡的威胁时,理事会在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状况之后,用一致同意的方式,确定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相一致的可能补救这种局势的解决办法,供各国政府审议。(3)本条第2款中所说的局势是短期的,还是较长时期的,由理事会酌定。因此,本条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包括由进口者和出口者所采取的符合本协议宗旨和目的的,有助于改善整个世界市场状况的短、中、长期措施,尤其是有助于国际肉类及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4)在审议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建议的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更优惠的特殊待遇,凡是可行和合适的均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上一篇:国际卫生与植物检疫控制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