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用水许可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9页(436字)

日本《河川法》第41条规定,由于关于用水的许可而导致一些人受到损失时,则取得该用水许可者必须赔偿其损失。第42条规定:(1)在对有关河川使用者进行损失赔偿时,必须由取得许可的用水者与有关的河川使用者共同协商。(2)根据(1)项的规定若双方协商无结果,则当事者可根据政令的规定请求河川管理者出面裁决。(3)河川管理者在作第(2)项的裁决时,若有关的河川使用者要求必须设置防损设施且也得到许可的用水者的认可时,在确定了防损设施的功能、规模、结构、设置场所等的情况下,则可判定取得用水者必须设置防损设施。(4)河川管理者在受理第(2)项的裁决时,有关的河川使用者必须事先听取该河川使用地所在的都道府县征用委员会的意见。(5)对第(2)项的裁决存在不服者,可在自裁决之日起60天内上诉请求再判。(6)在第(5)项的上诉中,当事者的另一方应作为被告。(7)根据第(5)项的规定提起上诉期间,不应妨碍用水及与该用水有关的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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