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海洋鱼苗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0页(296字)
几内亚《关于几内亚海商法典的法律》第560条规定,禁止捕捞鱼苗、幼鱼和所有未完全成熟的海洋动物。所有鱼类和甲壳类动物的卵都应属于鱼苗一类。但是,为了养殖和移植目的,商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官员可给予本条款第一段所列举的鱼苗和其他海洋动物的捕捞许可证。第561条规定,为了保护鱼苗、幼苗以及所有未完全成熟的其他海洋动物,负责商船的运输部长可以作出决定:(1)确定有经济价值的鱼类和其他可捕捞海洋动物的最小体长;(2)限制或禁止使用有破坏性的各种渔网或其他渔具;(3)确定各种渔网的网目规格;(4)根据鱼和其他海洋动物的不同种别确定开捕期和禁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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