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罗的海国际渔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4页(331字)
1973年9月13日,丹麦、芬兰等国家缔结《捕捞及养护波罗的海及其海峡生物资源公约》。1973年、1982年修订。目的:在各缔约国之间取得更多、更密切的合作,以便维持该区域生物资源的最高稳定的生产力。主要内容:(1)缔约国共同合作以取得生物资源的最适宜的捕获量,尤其在研究方面,包括人工繁殖宝贵鱼种的方案。(2)设立一个波罗的海国际渔业委员会。(3)该委员会以收集、分析和散发数据的方式监察该区域的生物资源和渔业,草拟并协调科学研究的议案,以及根据科学研究向缔约国提出建议。(4)建议可包括管制捕鱼器具、鱼的大小的限制、禁止捕捞季节或区域、改进和增加海洋资源、可允许捕获总量以及任何其他有关养护这些资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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