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生物捕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3页(272字)
1958年4月29日,澳大利亚等36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公约规定:(1)世界各国都有责任采取措施,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措施,以养护公海生物资源。(2)这种措施的制订应保持食物的不断供应,以供人类消费。(3)沿海国对毗邻其领海的公海拥有特殊利益,可以对这种地区单独采取养护措施。这种措施如确为紧急需要并以科学调查结果为依据,而且不歧视外国渔民,则应对其他国家有效。(4)争端由5个成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解决,其决定对有关各国有约束力。公约于1966年3月20日生效。
上一篇:东北大西洋国际渔业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