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西洋国际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3页(277字)

1959年1月24日,比利时、爱尔兰等19个国家缔结《东北大西洋渔业公约》。目的:确保东北大西洋和毗邻水域类原种的养护和合理开发。主要规定:(1)范围在北纬36°以北,西经42°和东经51°之间的海域,但地中海和波罗的海在外。(2)设立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3)委员会应考虑采取哪种养护鱼类原种的措施,并以科学研究和调查结果为依据,向缔约国提出建议。(4)这种措施应涉及渔网的网眼大小、渔船所捕鱼类的大小、开放和禁捕的季节和地区、渔具章程等。(5)包括所有海鱼和介壳类动物,但海洋哺乳动物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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