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捕鲸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3页(359字)

1946年12月2日,美国等45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公约决定:(1)防止所有种类鲸的过度捕猎;为未来世世代代子孙而保护鲸鱼族类这一丰富的自然资源;建立国际捕鲸管制制度,以确保鲸鱼族类的适当养护和发展。(2)设立国际捕鲸委员会。(3)委员会应鼓励有关捕鲸和鲸鱼原种的研究和调查,搜集和分析统计资料,并将这些资料加以评价和散发。(4)委员会每年开会,通过有关鲸鱼原种的养护和利用的规章,包括受保护和未受保护的鱼种,开放和禁止捕鱼的季节,开放和禁止捕鲸的地区,各鲸种的限制尺寸,每一季的最大捕鲸量,捕鲸所使用的装备和船具等。(5)缔约国政府应采取执行这些规章的措施,并将任何违反规章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公约于1996年修订。中国政府是公约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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