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虾类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3页(186字)

1952年3月7日,丹麦、挪威和瑞典缔结《深海明虾、欧洲明虾、挪威虾和螃蟹等族类保护措施协定》。协定决定保护甲壳纲四物种的原种。协定规定:(1)仅限于丹麦、瑞典和挪威之间的海域。(2)规定捕捞网的网眼大小和捕捞对象的最小尺寸。(3)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捕捞研究。协定于1953年1月26日生效,1959年10月1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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