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捕捞贝类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0页(353字)
新西兰政府1983年颁布《渔业(鱼种限制)通告》规定:(1)任何人不得捕捞、占有或运输小于下列种类设定长度的贝类,即牡蛎最小长度为58毫米,鲍鱼最小长度为125毫米,扇贝最小长度为100毫米;任何人不得捕捞、占有或运输可以穿过内径明显为58毫米的刚性金属圆环的牡蛎。(2)捕捞贝类的人应确保贝类在运送到出售或加工的商店或加工厂之前,其贝壳不脱落;任何人不得卸下死贝类,或为死贝类进行剥壳或加工。(3)任何人不得从北岛的规定水域捕捞本通告附件规定的牡蛎;任何人不得在每年9月1日至翌年的2月底期间内在南岛水域捕捞牡蛎。(4)除另有通告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每年的2月15日至7月14日期间内捕捞、占有或运输任何扇贝。(5)任何人不得捕捞、占有或运输任何双带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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