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退社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6页(264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2章中规定:(1)社员主动解约可在业务年度结束时声明退社。刚入社的社员应在至少12个月以后提出退社。(2)社员在任何时候,也包括业务年度内,可以以书面形式从其他社员转移贸易债务而退社。贸易债务转移必须得到理事会的同意。(3)社员死亡即退社,社员资格由其继承人接替。(4)如果法人或贸易公司解散或者破产,其社员资格在其解散或破产生效的业务年度中止。(5)社员违反章程或不执行有关义务可由合作社开除。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处理开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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